第一条 为保证本中心整体学术水准与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,特成立学术委员会。
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术上决定本中心的重大问题、评估本中心的研究工作、确定今后研究方向的决策性机构。
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11人组成。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和其它委员名单由本中心领导协商提名,并经本中心专家委员会研究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审批后予以聘请。
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具有下列职权:
(一)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;
(二)审议本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;
(三)评审与确定研究课题;
(四)负责本中心及相关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;
(五)每年对中心的研究工作进展、资料建设和学术交流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,以确定中心在此期间取得的成绩、不足及以后努力的方向。
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,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少于2人。凡年满60周岁的委员,任期届满时一般不再担任委员会职务。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因病、因出国1年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工作者,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委员会主任提议,可免去其委员职务,并按民主程序进行增补,报学校主管部门认可。
第七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,讨论决定中心的重大事宜,若遇重大原因可由主任召集临时全体委员会议,或通过其他通讯方式与全体委员交换意见后做出决定。
第八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,重大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进行讨论,在进行充分酝酿后,由全体委员进行表决,表决方式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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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02月10日